关于印发《河北省融资担保降费补助和再担保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金〔2021〕53号
各市(含辛集、定州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为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切实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40号)、《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融资担保基金设立方案>及配套制度文件的通知》(冀金监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融资担保降费补助和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0日
河北省融资担保降费补助和再担保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规范降费补助和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管理、运作及使用,引导省内融资担保机构更多、更好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40号)、《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融资担保基金设立方案>及配套制度文件的通知》(冀金监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资金由省级预算安排,采取压年后补方式兑现,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予以风险补偿;二是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予以降费补助。
第三条 补偿资金的管理运作及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担保机构,是指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建立再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原担保业务,是指合作担保机构将融资担保项目在省级再担保机构备案,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依约承担代为清偿义务,并由合作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按风险责任比例分担代偿风险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小微企业主,以及与前者规模相当的、经有关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但不包括房地产、金融和投资与资产管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三农”是指经工商登记的县域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以及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企业等,还包括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经有关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2013〕13 号)等相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担保费率,是指上一年度累计备案的原担保业务年化综合收费/累计备案的原担保业务年化担保余额,其中,综合收费包括担保费,以及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手续费、评审费、反担保费、评估费、公证费等附加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率,是指上一年度累计备案的原担保业务未清偿金额(即贷款金额扣除被担保人已清偿部分)/累计备案的原担保业务融资金额。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运作
第十一条 补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省级年度预算安排资金、补偿资金产生的收益等。
第十二条 河北省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融担基金公司”)具体承办补偿资金的管理运作,实行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省融担基金公司按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要求拨付资金用于风险补偿和降费补助。
第十三条 由省融担基金公司提出资金补充申请,综合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业务规模、代偿率,合作担保机构的综合担保费率,以及专项资金上年度结转余额等因素,省级在年度预算安排中予以统筹考虑。
第三章 风险补偿条件及标准
第十四条 省级再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至资金申报时持续经营满1年,近3年(未满3年以实际经营时间计)未发生与融资担保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风险事件,未被列为“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等;
(三)为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再担保,且未获得过财政同类资金支持(获得过财政同类资金支持的代偿项目,计算风险补偿金额时予以扣除);
(四)按有关规定新增小微、“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余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单户授信500万元(含)以下融资担保余额占比不低于50%;
(五)申请风险补偿的再担保业务,其合作银行、省级再担保机构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并且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不含)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超过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超过承担风险责任的0.3%。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风险补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发现代偿项目系合作担保机构违规操作,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控制责任所致,或者存在人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恶意套取补偿资金的;
(三)发现合作银行等债权人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贷款,或通过额外收取保证金、延迟放款、扣存贷款等方式变相转嫁风险的;
(四)发现省级再担保机构未按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责任,或存在通过人为操作骗取和恶意套取补偿资金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的情形。
第十六条 符合申请风险补偿要求的,依规定对代偿率不超过1%(含)的再担保业务,按照再担保代偿额(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的业务,按照扣减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补偿后的净代偿额计算,下同)100%给予补偿;对代偿率在1%~3%(含)的再担保业务,按照再担保代偿额80%给予补偿;对代偿率在3%~4%(含)的再担保业务,按照再担保代偿额60%给予补偿。
第四章 风险补偿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原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由合作担保机构先行向合作银行履行完毕代偿责任后,再向省级再担保机构申请代偿补偿,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其包括但不限于代偿补偿申请表,借款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费收取凭证、再担保费缴纳凭证等相关文件,以及合作银行等债权人代偿通知、代偿凭证、解除担保责任的函、贷款本息结算清单等。
第十八条 省级再担保机构按内外部控制制度规定对合作担保机构的代偿补偿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担保项目是否备案入库、代偿是否真实发生、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等。符合条件的,按照约定比例(含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部分)对合作担保机构进行代偿。其中,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规定条件的,由省级再担保机构与其对接申请分险。省级再担保机构应将合作担保机构提交的代偿补偿申请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省级再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上一年度再担保业务规模及机构准入情况、上一年度的代偿项目情况及实际发生的代偿金额、代偿项目追偿情况、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抽取会计师、律师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第三方审核意见,提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审定。
第二十一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分别对审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省融担基金公司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能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况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融担基金公司应于收到资金拨付通知7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所需资金从补偿资金账户划转至省级再担保机构的接收账户。
第二十三条 对于代偿项目,省级再担保机构应积极督促和帮助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及时按比例缴回至补偿资金账户,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的业务,应及时按比例返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第五章 降费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申请降费补助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被担保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
(三)至资金申报时持续经营满1年,且近3年(未满3年以实际经营时间计)未发生与融资担保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风险事件,未被列为“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等;
(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制度,对融资担保项目具有完备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五)为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类以及列入国家和我省“专精特新”名录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担保费率符合相关规定;
(六)遵照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提交数据信息;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补偿资金对获得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贴,财政补贴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3%。
第二十六条 除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外,申请降费补助的融资担保业务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降费奖补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
第六章 降费补助程序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要求向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降费补助申请,包括:降费补助申请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融资担保业务明细,以及对应的银行借款借据、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副本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要求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二十九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抽取会计师、律师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出具第三方专项审核报告,拟制初步的降费补助方案,提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综合审定。
第三十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对综合审定后的降费补助方案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向省融担基金公司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融担基金公司应于收到资金拨付通知7个工作日内,将降费补助资金从补偿资金账户划转至融资担保机构的接收账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省融担基金公司加强补偿资金的管理、运作,审核补偿资金分配方案,配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补偿资金的组织申报、下达拨付;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补偿资金材料审核、组织评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省融担基金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补偿资金日常管理工作,严格动用审批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并于每年2月28日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提交上一年度补偿资金管理运作及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省融担基金公司应按财务规定妥善保存补偿资金管理、运作和支出相关的账目、票据及原始凭证,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合作担保机构在获得代偿补偿后,未采取有效债务追偿措施或未按规定返还追偿所得的,一经发现,省级再担保机构应按制度规定暂停对该机构的业务合作。
第三十六条 省级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如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涉及被担保人所属类型、规模的认定,由融资担保机构组织被担保人做出自我声明,并对自我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补偿资金管理、运作和使用中出现问题,省融担基金公司应及时报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级再担保机构采取准入授信、动态管理、稽核审查、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措施,加强对合作担保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督促依法合规经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引领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九条 省融担基金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河北省融资担保降费补助和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